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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字当头 | 璧山法院开年紧抓纪律作风建设

新年伊始,璧山法院坚持严的主基调,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廉洁教育,引导全院干警坚守廉洁自律底线,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01

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1月28日,节后上班第一天,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陈贵宗传达领学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市纪委六届二次全会、区纪委十五届三次全会精神,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引导干警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市、区纪委会议精神内涵,增强自律意识和行动自觉,严守纪法规矩。


党组书记、院长贺少锋强调,全院上下对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强化执纪问责,确保廉政建设融入日常工作,全面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从小事抓起,从细微处入手。深化“以案四说”“以案促改”廉政警示教育,引导全院干警严守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确保案不出错、人不出事,以优良作风推动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02

拧紧公平正义“安全阀”



1月30日,组织开展“三个规定”填报提醒谈话。党组书记、院长贺少锋,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陈贵宗、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昌遂,就“三个规定”填报问题约谈部分部门负责人。


贺少锋强调,充分认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三个规定”填报工作纳入“一岗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层层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制约,部门负责人要杜绝“老好人”“怕得罪人”等思想,深刻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非记别人的“黑账”,相反是对记录者和被记录者的双重保护,是对公平正义的维护,被约谈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整改。严格按时如实填报“三个规定”,坚决杜绝“讲人情”、插手过问案情、干预办案等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确保不出现漏填漏报、晚报瞒报错报等问题,以实际行动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知道多一点


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实施《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三)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该怎做?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四)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不得”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

 

 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

 

(二)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三个不得”

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

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2.“三个应当”

 

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

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时办案人员应该怎么做?

 

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范围?

 

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二)本规定所称其他相关人员范围?

 

1.特殊关系人 


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2.中介组织


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三)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接触交往?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将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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